一、建筑高度、层数计算
1. 一般要求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2.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适用于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厂房、仓库)
3.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仅适用住宅建筑)
4.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二、特殊情况
1.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上文“建筑的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与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组合后的最大高度。“各自的建筑高度”,对于建筑中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其高度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最上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住宅部分的高度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员疏散和满足消防车停靠与灭火救援的室外设计地面(包括屋面、平台)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层的高度。
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三、建筑分类
1. 住宅建筑
1)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2)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3)单、多层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2. 公共建筑
1)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具体设计时,要根据建筑的实际用途来确定其是按照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还是按照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比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据规范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24m以上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医疗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重要公共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包括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商店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等)
建筑高度大于24m,且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m,且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4)单、多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3. 厂房、仓库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为高层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没有一类、二类之分)
四、耐火等级和耐火极限(民建)
1. 地下或半地下民用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除木结构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6.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8.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9.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10.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11.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